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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制造、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須知

              瀏覽次數:1626發布日期:2011-10-14

              一、項目名稱:
                制造、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

                二、設定依據:
                《計量法》第十二條
               三、實施主體:
                廣東省東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
               四、受理范圍:
                本行政區域內:
                1、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,除國家重點管理計量器具(衡器、加油機、出租車計價器、電能表、水表、煤氣表)外的計量器具制造;
                2、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。
                五、許可條件:
                (一)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,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                1、有固定的生產場所,有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生產設施,包括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以及生產過程中的計量檢測設施等;
                2、有型式批準證書或者樣機試驗合格證書,以及完整的設計圖紙、工藝文件、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(或者檢定方法)等;
                3、有保證產品質量的出廠檢定條件,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,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,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;
                4、企業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能符合生產的需要,承擔出廠檢定的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;
                5、有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;
                6、有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。
                (二)申請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,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                1、有固定的修理場所,有與修理、調試相適應的設備和工作環境;
                2、有保證修理質量的檢定條件,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,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,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;
                3、修理人員的技術狀況能適應修理業務的需要,計量檢定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;
                4、有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有及有關技術文件。
              六、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:
                (一)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:
                1、申請
                (1
              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》一式2份;
                (2)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或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復印件1份;
                (3)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1份;
                (4)申請單位合法地位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;
                (5)單位自評的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》——考核評審報告1份;
                (6)計量檢定員(校準員)證復印件1份(人數與生產規模相適應);
                  (7)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1份。
                2、復查換證
                已取證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復查換證。
                (1)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》一式2份;
                (2)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復印件1份;
                (3)申請單位合法地位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;
                (4)單位自評的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》——考核評審報告1份;
                (5)計量檢定員(校準員)證復印件1份(人數與生產規模相適應);
                (6)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1份。
                3、申請同類型產品非重大改進許可證增項
                (1
              《同類型產品非重大改進許可證增項申請表》一式2份;
                (2)有效期內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復印件;
                (3)同類型產品樣機試驗/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原件。
                4、許可證更名
                (1
              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更名申請表1份;
                (2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"單位名稱變更證明"的批復原件、復印件;
                (3)更名前、后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      (二)申請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需交以下材料:
                1、申請
                (1)《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》一式2份;
                (2)與修理項目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檢定規程(或檢定方法);
                (3)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1份;
                (4)申請單位合法地位證明文件;
                (5)單位自評的《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》——考核評審報告1份;
                (6)計量檢定員(校準員)證復印件1份(人數與生產規模相適應);
                (7)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1份。
                2、復查換證
                已取證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復查換證。
                (1)《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》一式2份;
                (2)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復印件;
                (3)單位自評的《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》——考核評審報告1份;
                (4)計量檢定員(校準員)證復印件1份(人數與生產規模相適應);
                (5)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復印件1份。
                3、許可證更名
                (1
              《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更名申請表》1份;
                (2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"單位名稱變更證明"的批復原件、復印件;
                (3)更名前、后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    七、許可程序:
              1、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辦理程序:
              (1)申請單位向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;
              (2)計量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,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;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申請單位;
              (3)計量行政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,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;
              (4)計量行政部門對考核報告進行審核,審核合格的,頒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;審核不合格的,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。
              2、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辦理程序:
              (1)申請單位向計量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;
              (2)計量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,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;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,并通知申請單位;
                  (3)計量行政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,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;
                  (4)計量行政部門對考核報告進行審核,審核合格的,頒發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;審核不合格的,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。
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八、許可期限:
                  1、受理: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,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。
              2、考核:計量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,10個工作日內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。考核組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并出具考核報告,考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。考核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。
                  3、審核發證:計量行政部門在接到考核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考核結果的審核,審核合格的,頒發許可證;審核不合格的,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。
               
                九、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:
                本項行政許可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、國家計委、財政部《關于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》(技監法[1991]323號文)收取行政事業性費,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每個型號100元,證書費每證10元;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每個型號80元,證書費每證10元。公報費按實收取。
      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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